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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5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 第 三 節 開審陳述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為開審陳述,宜注意以簡潔之陳述、平易之語彙及適當之表達,使國民法官法庭得以清楚理解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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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