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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8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七 章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請求釋疑及提問
審判長得命暫時休庭進行下列事項: 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須釋疑之疑惑。 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 前項情形,審判長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者,得進行釋疑或為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處理。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事前預估並排定適當時間為第一項之處理。 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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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請求釋疑及提問」的其他條文

第233條審判長於審判程序中,宜充分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使其得順暢無阻請求釋疑,並宜耐心說明解…第234條審判長於釋疑時,應注意避免提前評價證據證明力,如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現已調查之證據表示…第235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於請求釋疑程序準用之。第236條審判長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詰問完畢、被告訊問完畢,及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完畢後,宜以適當方式詢…第237條審判長得先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問題之內容,審酌其是否為依法得提問之事項、內容或表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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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