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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9條

評議程序,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以下簡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應參與。 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意評議秘密及隱私維護。 評議程序應另行安排備位國民法官之專用席位,使其得以見聞評議之經過。 除前二項規定外,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評議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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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