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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8條

審前說明得於合宜之空間進行,並配有桌、椅與必要輔助設備,營造舒適且易於溝通對話之環境,並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需求。 審判長為達成前項目的,得適當安排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席次,且審判長、陪席法官於審前說明無庸穿著法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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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