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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休職處分,指現任公務人員,經懲戒法院判決休職處分確定,而於一定期間內休其職務,其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停職處分,指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停職期間,尚未復職者: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規定職務當然停止。 二、經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停止職務確定。 三、經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先行停止職務確定。 四、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於免職處分確定前先行停職。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先行停職。 六、依其他人事法規規定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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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