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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1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一 款 評議在場之人等
國民法官法庭評議討論、表決時,除旁聽之備位國民法官以外,其他人均不得在場。但特殊情形認有由法院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員在場協助之必要,且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審判長應先充分告知保守評議秘密之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罰,並得視實際情形,採取維護評議秘密之必要措施。 審判長於評議過程中認有必要者,得暫停討論或表決,請法院行政人員進入評議室內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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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在場之人等」的其他條文

第239條評議程序,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以下簡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應參與。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第240條備位國民法官於評議過程中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如其有妨害秩序之行為,經勸導後仍不聽從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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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