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324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4條

第 八 編 制度成效評估 › 第 一 章 資料之蒐集、調查與統計 › 第 三 節 國民參與審判經驗調查
為改善、策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運作及發展,地方法院應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下列事項,並按季將結果送交司法院: 一、對審理內容及審判進行過程之理解程度。 二、對檢察官、辯護人於審判中所為開審陳述、證據說明、辯論及其他陳述之理解程度。 三、對檢察官、辯護人法庭活動之感受印象。 四、對證人、鑑定人、被告或被害人提問之情形。 五、對法官說明之內容之理解程度。 六、評議程序討論之氣氛。 七、評議程序之討論之充實性、完整性。 八、對審理及評議時程安排之意見。 九、對法院照料(含法院職員及設備等)之整體印象。 十、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前之心情想法。 十一、參與審判之意願。 十二、參與審判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生活造成之影響及心理負擔程度。 十三、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參與審判之感想。 十四、未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感想。 十五、對司法審判之整體印象與評價。 十六、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前項由地方法院調查、蒐集事項,由司法院設計表格、問卷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候選國民法官勾選。 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調查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國民參與審判經驗調查」的其他條文

第323條司法院於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應每年對一般民眾定期調查下列事項:一、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認知程度…第325條成效評估委員會為了解下列制度之實施情形、成效、問題及改善方法,得自行或委由學者、專家、相關機…第326條為調查前三條所定事項,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座談會、研討…
← 第323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