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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5條

第 八 編 制度成效評估 › 第 一 章 資料之蒐集、調查與統計 › 第 三 節 國民參與審判經驗調查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了解下列制度之實施情形、成效、問題及改善方法,得自行或委由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調查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對下列事項之實際心得與評價: 一、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與問題點。 二、卷證不併送制度。 三、言詞審理、直接審理、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等審理原則之落實情形。 四、檢辯雙方自主出證。 五、事前協商制度與準備程序之進行事項。 六、證據開示制度。 七、法院之證據裁定。 八、證據適時提出及準備程序終結後聲請調查證據之限制。 九、選任程序之進行事項。 十、審判程序之進行事項。 十一、審前說明、請求釋疑及評議之進行情形。 十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之審查。 十三、適用案件之種類、範圍。 十四、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9條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持續進行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五條所定調查事項。

「國民參與審判經驗調查」的其他條文

第323條司法院於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應每年對一般民眾定期調查下列事項:一、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認知程度…第324條為改善、策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運作及發展,地方法院應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之候選國民…第326條為調查前三條所定事項,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座談會、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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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