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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32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公開其會議紀錄之全部或一部,或相關討論、決議事項。 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適時擇要公告成效評估委員會實施調查或研究之成果。 前項資料之公告,應注意不得涉及影響審判公正、違反保密義務之內容,且遵循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三十一條
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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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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