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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33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設定以下列事項為制度成效評估之評價指標: 一、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之實現。 二、國民參與審判權利之保障。 三、不同屬性國民之普遍、多元參與。 四、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訴訟關係人訴訟權或程序上利益之保障。 五、公平審判、證據裁判理念之貫徹。 六、刑事訴訟法實體真實發現理念之實現。 七、審判獨立之維繫。 八、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之順暢與效率。 九、其他認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事項,包括下列項目: 一、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有助於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足以提升國民對司法之理解與信賴,使國民親近司法。 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有助於涵養公民意識。 四、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得以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五、國民對於參與審判之疑慮與參與之阻礙。 六、影響國民參與審判意願之原因。 七、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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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