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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36條

第 八 編 制度成效評估 › 第 三 章 成效評估報告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總結報告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應包含對下列事項之現況評估及建議: 一、適用案件範圍及例外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要件。 二、選任程序。 三、準備及審判程序。 四、評議程序及評決方法。 五、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科刑。 六、被害人保護及照料措施。 七、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判決。 八、上訴審、抗告審之審查。 九、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事項。 十、國民參與審判對法令解釋及法律適用之影響。 十一、法官、檢察官、律師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情形、辦理意願、人力配置、國民法官專庭及與專業性提升有關之事項。 十二、審判外資訊對公平審判可能之影響。 十三、一般國民參與審判之資格、權利、義務、參與意願等事項。 十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之職權、義務、負擔、處罰等事項。 十五、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等措施。 十六、辦理國民參與審判相關事務之行政組織、人事、資源配置,及與行政事務執行之專業性、效率性提升有關之事項。 十七、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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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評估報告」的其他條文

第335條成效評估委員會於每年提出前一年度之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應臚列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第337條司法院於成效評估委員會提出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後,應儘速以適當方式公布其內容。第338條司法院宜審慎審酌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之建議,作為完備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參考。司法院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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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