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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35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於每年提出前一年度之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應臚列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五條之重要調查成果,並利用實證研究與調查分析方法分析相關數據、資料,檢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施行狀況。 年度報告宜記載次年度評估重點事項及展望。 除前二項事項外,年度報告並得記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已獲得之研究結果,及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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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