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56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第 三 節 複選名冊之更正及使用期限
審核小組造具完成之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使用年度)。 補充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造具完成時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於當年度造具完成補充複選名冊之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應將列於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母體。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1條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定期命提出書狀或陳述,得依…

「複選名冊之更正及使用期限」的其他條文

第55條審核小組依本法第二十條之備選國民法官申告內容,認為有再次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必要者,得再為…
← 第55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