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1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時,應具備本法
第十二條
之資格,且無本法
第十三條
至
第十五條
之情形。 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所定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依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定之。 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年齡之計算,應依週年計算法,以實足年齡計算,於二十三年前之一月一日出生者,至當年度一月一日零時起為年滿二十三歲。 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第三項居住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算入,並俱連本數,於前一年度之九月一日遷入者,至當年度一月一日起為四個月以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0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