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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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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前於接獲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或於當年度其他案件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後,已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表明於本案審理期間拒絕參與審判之意思,且經法院審核認確有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得不待通知,逕行予以除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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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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