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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 二 編 適用案件、管轄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 第 二 章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為利於彙整
第十四條
第二項之名單,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明定以具有一定國民參與審判實務經驗、參與相當時數之研習或以其他適當專業認定之方式認定之。 公設辯護人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認定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扶助律師為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認定標準,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自行或依第一項之認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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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指於該等學校完成註冊入學手續而具有…
第58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前於接獲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或於當年度其他案件被抽…
第62條
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下列之人得不列入抽選之母體:一、經以其不具本法第十…
第318條
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包含下列事項:一、備選國民法官初選、複選名冊及經審…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職務者,應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並為以下之處…
第13條
審判長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時,宜注意落實國民法官制度之宗旨及被告受確實…
第14條
地方法院宜於每年度造具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義務辯護律師名冊,作為審判長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指…
第15條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所屬各分會指派扶助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
第17條
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所屬各分會在其職…
← 第15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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