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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被告於準備程序陳明選任期日程序不到場者,關於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裁定不選任之聲請,由辯護人為其行使之。 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向被告確認是否全權委由辯護人行使前項聲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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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