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7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所稱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指曾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確定。但不包括經法院宣告緩刑,緩刑期滿,而其宣告未經撤銷之情形。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構成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規定之情形: 一、其確定判決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或經撤銷或廢棄者。 二、受大赦者。 三、受赦免法第三條後段之特赦因其情節特殊,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或經依同法第五條之一但書規定准許復權者。 四、少年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