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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86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6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二 章 基本原則 › 第 一 節 強制處分等案件之處理
檢察官起訴在押被告者,應另行備函檢附起訴書通知管轄法院即時審查是否接續羈押。 檢察官應隨函將與前項審查相關必要之偵查卷證送交管轄法院,以利後續分案處理。 除本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第一項案件應分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以下簡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處理;並不得將前項偵查卷證送交審理本案之法院。 檢察官為完成第二項規定之事項,宜利用提供卷證影本、電子卷證等方式妥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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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8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0條
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為處理前四條所定事項而認有必要者,得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及通知檢察官…
第91條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暫行安置事項之處理,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之。檢察官起訴暫行…
第94條
辯護人、被告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之處理程序中,得依刑事訴…
「強制處分等案件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87條
被告於偵查中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處分,…
第88條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傳喚、拘提或通緝事項,與本案審理有關者,由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自行…
第89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被告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形,或有其他事實足認為…
第90條
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為處理前四條所定事項而認有必要者,得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及通知檢察官…
第91條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暫行安置事項之處理,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之。檢察官起訴暫行…
第92條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繫屬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後,由管轄法院先行以隨機方式分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
第93條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官處理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事項之卷證資料應另行編號保管,…
第94條
辯護人、被告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之處理程序中,得依刑事訴…
← 第85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8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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