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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7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二 章 基本原則 › 第 三 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之基本原則
審判長得注意審判程序參與者與在庭旁聽之人之身心狀況與穿著儀態,認為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虞者,得為適當之處置。 在監所之被告經提解到庭之情形,應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進入法庭前即解除其戒具;於退庭後,始得施用戒具。但被告有脫逃、自戕、暴行及其他影響審判進行或戒護安全之虞時,經審判長指示施以戒具者,不在此限。 相關機關宜致力採取相關必要措施,使人身自由受拘束之被告於審判期日得穿著端莊整潔之個人服裝或其他不具識別其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服裝出庭。 前二項規定,於被害人、告訴人、訴訟參與人、沒收程序參與人、證人因另案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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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