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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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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8條
審判長認為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其他訴訟關係人或其他在庭之人於法庭上之陳述或其他行為有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者,除依本法
第四十六條
規定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以外,並應即時制止之。 前項之陳述或行為妨害法庭秩序者,審判長得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並依法院組織法
第九十一條
至
第九十三條
規定處理之;其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依法告發其違反法院組織法
第九十五條
規定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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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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