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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107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 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其他經常性事務。 執行秘書及助理之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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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