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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110條
第 六 章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
成效評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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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的其他條文
第104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
第105條
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
第106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
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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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條
為評估制度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
第109條
司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
← 第109條
看 國民法官法 全文
第1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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