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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108條

為評估制度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 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 研究員之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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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