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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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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條
選任程序之目的,係為確保所有符合資格之國民均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並兼顧減輕國民參與負擔,選出得以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且無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之國民法官,實現符合公正且兼具多元參與精神之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進而達成本法
第一條
之目的。 前項所稱確保所有符合資格之國民均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指任何中華民國國民,只要符合本法
第十二條
至
第十五條
所定資格,均有隨機受選任為國民法官之機會,不因其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或其他個人因素,而受不公平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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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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