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第4條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選任程序相關事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處理之。 前項事項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依前項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選任程序之目的,係為確保所有符合資格之國民均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並兼顧減輕國民參與負擔,選出…第3條法院為達前條所定目的,應規劃符合隨機抽選之選任流程,及以適當之調查程序,於過程中排除不具參與…
← 第3條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