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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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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條
法院為調查候選國民法官是否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本法
第十三條
至
第十五條
所定消極資格(以下簡稱消極資格)情事,得於選任期日前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問題,並與檢察官及辯護人確認及整理問題內容。 檢察官及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問題並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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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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