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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法院斟酌前條問題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先行詢問收受到庭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辯護人於法院為前項決定前,得檢閱問題內容及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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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