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第5條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條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與檢察官及辯護人充分討論,擬定下列事項: 一、選任程序進行之原則。 二、預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 三、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時間及處所。 四、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方式。 五、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及詢問方式。 六、選任期日之時間及處所。 七、選任期日進行之方式及進行事項之次序。 八、其他選任程序預定進行之事項。 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者,法院亦應聽取其對上開事項之意見。 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以下簡稱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經通知或傳喚到庭者,法院得聽取其等對於第一項各款事項之意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