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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4條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不選任裁定時,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及名譽;其以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定事由裁定不選任者,並應注意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理由。 法院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得不告知本人其不選任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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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