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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勞動時間
義務勞動應於農暇業餘或假期舉行。
AI 白話解釋

「勞動時間」的其他條文

第7條勞動時間以日計者,每年為十日,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以時計者,每日至少一小時,每年為八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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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