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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7條

勞動時間以日計者,每年為十日,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以時計者,每日 至少一小時,每年為八十小時。 前項時間,如有特殊情形經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得延長之,但以日計者 ,其延長每年不得逾十日,以時計者,每年不得逾八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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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