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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8條

鄉鎮公所應於每年義務勞動時開始前四個月,調查應服勞動之人數,編訂 名冊,呈經縣市政府核定公告之。 前項名冊,有錯誤時,其本人得聲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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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