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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28條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下: 一、戶號。 二、戶長統一編號。 三、戶別。 四、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五、戶籍地址。 六、編號。 七、初領、補領或換領日期。 八、流水號。 九、條碼。 十、頁次。 十一、核發機關。 十二、稱謂。 十三、出生日期。 十四、姓名。 十五、統一編號。 十六、父姓名。 十七、母姓名。 十八、父統一編號。 十九、母統一編號。 二十、配偶姓名。 二十一、配偶統一編號。 二十二、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二十三、役別。 二十四、出生地。 二十五、出生別。 二十六、記事。 二十七、詳細/省略記事。 二十八、現住/非現住人口。 前項之日期,應以國曆年、月、日記載。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無記載事項,應分別於該欄內劃記單橫線或空白。但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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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