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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32條

戶口名簿因申請換領或全戶有本法第六十二條之情事者,應收回註銷。但戶政事務所得依當事人之申請,將原戶口名簿作成註銷之標示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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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