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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32條

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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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