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體育法 › 第37條

國民體育法 第37條

第 六 章 特定體育團體
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因下列事務,不服特定體育團體之決定者,得向該團體提出申訴;對於申訴決定不服者,於一定期限內得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 一、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 二、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 三、選手因個人與第三人間,或特定體育團體與第三人間贊助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四、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特定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 特定體育團體相互間關於運動事務之爭議,或選手與特定體育團體間關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務所簽訂契約之爭議,當事人亦得依本條規定申請仲裁。 經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仲裁者,不得提起訴訟,另行提起訴訟者,法院應駁回其訴;未申請仲裁前已提起訴訟者,法院應依他方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仲裁。原告屆期未申請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判斷確定,視為撤回起訴。 第一項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其認可資格、程序、廢止認可條件、機構仲裁人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選定、仲裁程序、申請仲裁之一定期限、準用規定、仲裁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當事人不服其判斷者,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者,仲裁判斷確定,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經爭議當事人合意準用本法所定之仲裁者,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達成協議者,應將協議結果報體育紛爭仲裁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
AI 白話解釋

「特定體育團體」的其他條文

第30條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第31條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2條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第3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前項考核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第34條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第35條特定體育團體之預算及決算,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第36條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於…第38條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之;其團體會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第3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第40條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前項特…第41條特定體育團體應聘僱專任工作人員,處理會務。特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僱具有體育專…第42條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議事、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申訴、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第43條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
← 第36條看 國民體育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