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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34條

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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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