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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5條

申請指導員資格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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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