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第4條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依股權應指派參加民營事業之公股代表,其選派、考核及解職,由主管機 關參照國營事業人員人事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股代表,包括:參加新事業創立發起人、股東股權代表、董事、監 察人、正副主持人及其他必需遴派之人員。        公股代表除應依據有關法令章程合約等文件資料行使職權外,並應嚴格遵 守主管機關之指示,卸職後對於在職期間經辦事項之應保密者,仍應注意 繼續保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