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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公股代表對於投資民營事業處理左列重大事項,應在民營事業會商或會議 有所決定之前,備具有關資料,加註意見,由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先期報 請其主管機關核示。             一 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二、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 營之契約。                   三 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 解散或合併。、                    前項重大事項,應根據主管機關之指示,於會商或會議時向投資之民營事 業提出主張,並於事後將會商或會議結果由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報請其主 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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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