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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對投資之民營事業於會商或會議時,以合法方式提出之臨時動議,公股代 表應就維護公股權益立場,提出適當主張,並將會商或會議結果於事後由 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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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