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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該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適用本辦法: 一、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者。 二、國營事業合作、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者。 三、國營事業合作、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公立單位)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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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