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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國營事業應指定專責人員,對於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與其收入,從事管理、運用及其他相關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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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