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營事業管理法 › 第15條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5條

國營事業經政府核准,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其指定用途、年度發行總額,應循預算程序,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國營事業公司債款募集後,未依指定用途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國營事業負責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國營事業管理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