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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7條

國營事業各項收支,由審計機關辦理事後審計,其業務較大之事業,得由審計機關派員就地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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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