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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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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3條
第 四 章 人事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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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
第32條
在本法施行前,國營事業現有人員應予甄審,其升遷、調補,應依經歷、年資及服務成績為標準。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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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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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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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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