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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6條

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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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