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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遴用規則 第3條

助理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國內外大學醫學、藥學、生物化學、生物學、化學或其他與醫藥有 關學科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醫藥專科學校畢業,從事醫藥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並有中國 醫藥研究著作或發明者。 三、經考試院舉辦之中醫師考試及格,執業三年以上,聲譽卓著,並有專 門著作或發明者。 四、對中國醫藥典籍深有研究並有有價值之著作或發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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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