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研究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
第三條第一款各學科之一,得有博士學
位成績優良並有有價值之著作者。
二、曾任講師三年以上,主授與醫藥有關學科著有成績,並從事中國醫藥
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三、任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四、具有前條第一款資格,繼續研究中國醫藥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
有特殊成績,在學術上有相當貢獻者。
五、在國內外大學修習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學科之一得有學士學位,曾在公
立醫院或衛生機構擔任重要職務,並從事醫藥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成
績優良,對於中國醫藥確有研究者。